第七条

有效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