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