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对存在的危险源必须制定监控管理措施,对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