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知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