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普及安全卫生知识,增强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新职工要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调换工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