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治疗和妥善安置。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认可、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