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治疗和妥善安置。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认可、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