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应当有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