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应当有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