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并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