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各级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所属行业(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