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