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安装、维修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或者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剧毒介质及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核发营业执照或者核批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