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