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劳动保护事业经费,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