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