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