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非法经营旅行社或者其他从事旅游业务企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