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