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旅游者要求停止违约、侵权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即时做出答复;旅游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索赔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接到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除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处理终结外,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终结。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