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