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投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