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的购物、餐饮、卫生、安全等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