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的购物、餐饮、卫生、安全等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