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给予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者三个月的价格缓调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