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招徕、接待旅游者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