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