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非法设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

(二)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抵制任何部门推销其指定的商品;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