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拒绝非法设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二)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三)抵制任何部门推销其指定的商品;(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