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十五条有效兴建旅游饭店、度假村、游乐场(园)等旅游建设项目,须先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