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十四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从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