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检举揭发人员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