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收费年审制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