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收费年审制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