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