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