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