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