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执行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合法收取的,应当给付同期银行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代收代缴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应当分阶段收取的款项,经营者不得跨阶段或者一次性提前收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