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执行第二十六条有效公用事业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非法垄断价格或者强行服务收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