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经营者销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