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价格制定第十七条有效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经营者销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