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执行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必须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抵制、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