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价格制定第十六条有效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应当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下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应当报上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