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价格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或者服务,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明文规定外,不得收费;对规定允许收费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