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价格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资源保护性、公益性、强制性、垄断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竞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