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市场供求和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等情况,确定或者调整本市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指导方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