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价格制定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价格及经营性服务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在规定范围内制定。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