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