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