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