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