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审核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