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中女性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如工会中无女性主席或副主席,可在女职工委员会中选配一人担任主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