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

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