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